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节严重
作者:取保候审律师 时间:2021-01-11 来源:本站 浏览:1330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吸收了《 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施行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内容。《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二)具有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四)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上述内容的意见主要有:将“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并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实刑的”、“其他应当逮捕的情形”增加为可以逮捕的情形;将“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为“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经两次传唤不到案”的标准过于绝对,可以删除。经研究,除没有将“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实刑的”增加为可以逮捕的情形外,上述意见都予以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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