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三阶段聘请刑事律师做哪些工作?
作者: 时间:2021-09-06 来源:本站 浏览:1836次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 (刑案流程)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会经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1、公安侦查阶段:一般情形下,最长是逮捕前黄金37天+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能会延长1个月,有重大复杂情形或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能会再延长1次,每次2个月。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6-159条)。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到逮捕这段期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为37天(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笔者上面有提到,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介入的时间宜早不宜迟。一般而言,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申请取保的机会就越多,可能性就越大。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开始(区别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移送),一般情形下是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可能会延长15日(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检察官草率办案、过于严苛僵硬适用法律的,那取保的难度就大些,反之取保的概率就相应大些。
3、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一般而言,法院会在2个月内宣判,案情复杂的可能是3个月内。(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综上,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一般都会消耗小半年时间,如果遇到中间退回补充侦查的,动辄一年多甚至更长。实际中的情形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般都会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但法院由于案多人少,一般都会积压大量的案件,因此刑事案件实际消耗的时间可能比上述法律规定的更长。
不同阶段刑事律师工作内容跟
一、公安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内容:
1、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2、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3、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5、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5、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6、 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
7、 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8、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无社会危险性;(四)不适宜羁押。
9、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内容:
1、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2、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在审查起诉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
4、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从程序、实体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
5、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检察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6、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7、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8、审查起诉期间,对于经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三、法院审理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一般都要会见当事人、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庭审发问提纲、撰写辩护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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