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vs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37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南京刑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经过所在的省级直属知名律师事务所指定,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承担辩护职责。在审阅相关卷宗和证据之后,辩护人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必须出于主观故意积极追求或放任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这一犯罪后果的发生,方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根本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心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1、被告人完全无法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受害人重伤。
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受害人因争夺摊位问题而相互打斗,这一过程的发生和持续,极为短暂、突然,被告人,完全没有任何预谋,双方的殴斗持续了短短几分钟的时间,被告人无法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2、被告人主观上绝不希望受害人受伤。根据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受害人在争议发生后回到自己住所,并未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如果被告人有积极追求受害人身体受重伤的主观故意,受害人不可能正常回家,且不出现任何不适感。恰恰与此相反,被告人绝不希望、更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如果被告人知道最严重后果,一定会采取一切手段阻止其发生。
辩护人主张,被告是在无意或者过失的状态下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殴斗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15日上午11点,而受害人发病且被被确定为重伤是在同日下午18点。南京辩护律师认为,在长达七个小时的时间里,无法排除受害人遭受其他外力打击或者因其他偶发因素导致原有疾病复发或突发疾病的可能。虽然受害人主张自己在这段期间内没有受到任何外力因素的影响,也并非因为自身疾病发作而造成伤害后果,但受害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排除受害人因受其他内外因素影响出现本案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其次,南京辩护律师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虽然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绝不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构成过失伤害罪。本案的各种具体事实和证据,都说明被告的行为符合过失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过失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并未预见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伤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出于过失的心态,而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第三,南京刑事律师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类型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案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上述关于自首的规定,应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实施缓刑。被告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属于初犯,无前科。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认罪悔罪。被告人愿意主动承担受害者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同时,被告人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包括胆结石、高血压和高血脂等,如果让其入狱服刑,无疑对其治疗和康复是非常不利的,被告人还承担着家中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入狱服刑,其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我国刑法奉行的原则一直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不但要惩罚犯罪,更要教育犯罪者改过自新。在本案中,被告在看守所已经度过了几个月的时光,并深深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忏悔自己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已经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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