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机节点
作者:会见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163次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刑事拘留程序之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及时聘请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或者家属,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及时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从而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寻找有利的证据和情节的最佳时机,南京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也是觉得十分遗憾。那么,一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参与的完整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当事人会面几次呢?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当事人应当请求辩护律师与其会面,以提供专业帮助。
首先,是案件进入侦查程序之后:批捕完成之前,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关押在看守所。此时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正常主要是了解侦查机关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向犯罪嫌疑人通报亲属已经委托自己担任其辩护律师这一情况,建立双方的初步信任,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简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比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后果等问题提出疑问,律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据实回答,但不应直接告诉当事人应当如何回答侦查机关的讯问。律师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对鉴定意见和讯问笔录等文件进行核对。
第二,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涉及批准逮捕程序的关键证据,以观察是否有支持不批准逮捕的相关情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出现程序失误或者其他实体性违法行为。
第三,如果申请不批准逮捕的请求没有得到检察院的支持,最终人民检察院还是依法批准逮捕,此时律师还应该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不仅仅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一颗定心丸、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的同时,也是在对案件进行一次梳理和分析。律师这次会见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对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准备相应的材料和了解有关情况。
第四,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调阅相关的卷宗材料,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可以复印调阅全案的卷宗材料,这时律师对于全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将会有一个比较清晰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对案情走向进行较为精准的分析。在阅读完相关的卷宗材料之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就相关案情和证据再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核实,以找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为撰写提交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材料做准备。
第五,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检察院将案件正式提起公诉。此时审判前程序已经即将走完,律师有必要对于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最后一次核实和厘清,为即将向法院提交的相关主张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相关辩护词,做好准备。
第六,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通行做法,一般会在开庭前一两天会见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起诉状的内容再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与被告人核实一次,同时可以和被告人展开庭审模拟,帮助被告人演练如何应对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将会对被告人进行的询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被告人的回答应当是辩护人能够基本掌握、心中有数的,否则将会对被告人的庭审结果十分不利。通过事先掌握被告人的可能回答,辩护人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当然,辩护人可以通过庭审演练,适当的引导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询问和陈述事实的相应技巧,但是仍应注意自我保护,不宜越过法律的红线直接告知其如何回答,更不能教唆其作伪证或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虚假陈述。
最后,在庭审结束之后,律师还应当对被告人进行一次会见,当事人就是律师的客户,客户的满意与否对于律师来说很重要的,此时律师会见的目的,一是了解被告人对于自己整个辩护过程中,特别是庭审过程中表现是否满意,以及对自己将来的执业活动有哪些建议?第二点是,庭审之后,还要提交书面的辩护词,如何对辩护词进行修改和完善,还需要和被告人进行商议。第三点,如果存在被告人认罪妥协,从而换取较轻的判决的机会,被告人是否接受,以及妥协方案的具体细节。第四点是,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代理其二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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