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保候审条件,意义及黄金时间三十七天
作者: 时间:2021-09-15 来源:本站 浏览:1394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共有5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其中,尤其以取保候审最为人们所熟悉。所谓取保候审,俗称“保释”,被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里。而且,在刑事案件中,被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故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梦寐以求的,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因此,在实务中,常见一些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承诺取保候审来招揽案源。下面,笔者来给大家来解释分析取保候审的条件、意义及提出的最佳时机等,若还是不能了解其中的机理,欢迎前来咨询。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虽然规定4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在实务中,在一般案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批准取保候审,最常见的是第(一)、(二)、(三)项。其中,在第(一)项中,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均是很轻微的刑罚,而在第(二)、(三)项中,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低,也是指的刑责比较轻微,一般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所以,对于第(一)、(二)、(三)项,犯罪嫌疑人的罪刑较为轻微,通常为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第(四)项,在实务中,所谓的羁押期限届满,通常指的是刑事拘留期限。对于逮捕的羁押期限,其情况非常的微妙,在实务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即使犯罪嫌疑人无罪,最终也会判有罪,其刑期就是被羁押的时间,然后犯罪嫌疑人被当庭释放,不存在取保候审等情况,故不用考虑。关于这一点,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里详加阐述。
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若案件尚未办结,则公安机关通常还未获得确凿的犯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该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实务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比较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实际上可将取保候审的条件分为2大类,即:1.罪责轻微;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取保候审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就是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罪刑较轻,其刑责基本上是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或者就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检察院不起诉等。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的刑责较轻,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就基本上可以判处缓刑。而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其刑责基本上就是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拘役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等,这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基本上不会再被抓回去了,因此,取保候审就相当于是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宣告。这也是为什么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的原因。
3.提出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整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因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故律师在案件的整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但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是就能变更,在实务中,当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而关押在看守所时,是不会轻易放人的。
首先,这和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有极大的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国家赔偿后,有可能向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的。也就是说,只要刑事拘留的程序合法,拘留时间也没有超出期限,公安机关就不用承担责任。既然不用承担责任,而案件又没有调查清楚,公安机关自然不会轻易放人。
另外,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但后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就需要重新抓捕,这样就不但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折磨。因此,当还处于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又没有调查清楚,若律师提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基本会置之不理,律师属于瞎忙活。
那么,什么时候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既然在公安侦查阶段很难变更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那就只有在刑事拘留向下一个阶段过渡的时期请求,而这一过渡阶段,就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7+7、30+7三种。而在实务中,因侦查工作量大、案件复杂等原因,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公安机关基本上会将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至30+7天,而在第30天时,公安机关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此时,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交到检察院,以免因检察官批准逮捕而导致案件向不可逆的方向发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即刑事拘留第30天的时候,是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期。
在实务中,有些法律工作人员为承接案源,满嘴跑火车,大包大揽,向当事人承诺可以在几天内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这显然有过分夸大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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