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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

作者: 时间:2021-08-25 来源:本站 浏览:1603次

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达到刑法法定情节的,也是构成犯罪的。其中刑法相关法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一个要件就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结果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分水岭。何为重大损失,立法并没有作出解释。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诉: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通常会表现为权利人现实的利益和预期的合理利益的丧失,如市场份额被削减、权利人竞争力减弱、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受到打击等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其具体数额往往是难以精确计算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能够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的情形,应当以其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一般是指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

(2)“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应当以“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计算时,不应简单地以其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其获利数额,也不应以其已经生产的产品总价乘以产品平均利润率作为其获利数额,而是应以其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乘以产品平均利润率来计算较为妥当。

(3)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均难以查明,则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定。

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

目前,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成本说、价值说、损失说、获利说、转让费说等几种主要方法。但这些方法的计算,与商业秘密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并不完全相应,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对合理的标准,予以认定,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思路:

1、直接计算损失法

即直接计算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失去的利润,可采取对比分析法,比较侵权期间的上一年度,相同时间段,相同生产量的情况的获利,利润的缩减量就是其侵权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市场行情相对稳定,权利人生产、经营处于连续状态,生产、经营的记载数量资料齐备,企业没有处于破产或者倒闭等状态的情形。

2、成本计算法

审计核算权利人研究、开发、生产、保护商业秘密投入的费用,累计得出总额。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不久尚未投入生产和经营,即被侵犯,致使商业秘密在行业内广为扩散、传播,使其权利人研究、开发技术和经营信息完全丧失秘密性已经无采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条件下。

3、许可使用费用法

即以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的同等条件下的合理价格确认。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已与他人进行有偿许可使用的先例,且相距时间较近的情形。或者权利人与侵权人曾就商业秘密有偿使用达成过协议,后侵权人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合同。

4、计算侵权人获利法

在前面三种方法适用条件均不具备,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反向思维,把权利人的损失额作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这种方法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文规定的,但是要运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别慎重。是计算销售利润、还是营业利润、还是净利润,是否包括预期利益,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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