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律师辩护案件,南京刑事律师咨询! 专业刑事辩护 找我家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1-08-25 来源:本站 浏览:1437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后果有哪些规定?【刑法条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要点,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后果有哪些规定?【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为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实践中认定商业秘密的要点

1、秘密性

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显著标志。公开渠道一般是指包括公开的出版物、公开销售和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头泄密等。

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仅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也包括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实经营活动的方式所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保密纪律等;同时,知晓该商业秘密知晓的范围也仅限于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员,如企业内部有关职工以及企业外部原料供应商等。

2、具有价值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这即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否则,该信息即使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要件,法律也没有对之进行保护的必要。

3、实用性

主要是指该项技术能够投入生产使用、能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4、保密性

这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具有保密意愿,并且就相关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种“硬件”措施,如将有关文件放置在保险柜中、架设电子眼监控等,还包括各样的“软件”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法律对保密措施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即可。至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达到了适当的程度,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各种因素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要点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2)证明为人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

(10)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下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独立多重发明。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

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3、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所知悉,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除此之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保护:本网页由我家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http://www.5jls.com/xsbh/170.html
分享到:

上一篇: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

下一篇:法定刑事犯罪的概念和种类(什么是刑事犯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