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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工作

作者:会见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569次

浅谈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工作

(一)会见应递交的手续

1.会见普通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应当向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递交:

(1)律师执业证书。看守所应当查验原件,有的看守所还要求留存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证明。这里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前面提到的递交给侦查机关的证明在实务中的格式是不同的,使用的是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即《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授权委托书。这与递交给侦查机关的授权委托书是一样的,有的看守所要求每一次会见时都要留存一份原件,为了避免不够使用,可以让委托人多签署几份备用。

(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三证即可,但在实务中,各看守所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会见的顺利进行,律师最好带着以备不时之需。

2.会见三类特殊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征得侦查机关许可。律师在会见申请被许可的情况下,除了上述普通案件要求的手续外,还应当递交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即前面提到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该决定书由侦查机关制作并加盖公章,一般应向看守所递交决定书的原件。

3.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律师要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递交手续。

对于普通案件,手续与会见普通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相同;对于三类特殊案件,手续则与会见特殊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相同,除了三证和关系证明外,还需要递交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如《批准会见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会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也没有限定其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向有关机关递交手续。

(二)会见的工作目标

1.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

从我国现状来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容易恐慌和焦虑,因此对社会和他人的信任感往往会大幅降低。为了保障辩护的顺利进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会见建立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会见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出尊重、关心和支持,通过交流帮助其缓解紧张的情绪,并且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建立信心,使其相信律师并愿意与律师交流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另一核心目标就是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包括实体

层面的情况与程序层面的情况,从中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线索,以便确定辩护方向,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帮助其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

规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侦查机关或者执行强制措施的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行辩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相关规定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应当根据从委托人或者其亲友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或者从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对可能涉及的罪名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甚至政策方向进行充分的学习和了解,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工作。

2.制订会见计划

在做好法律准备工作后,律师还应当制订明晰、缜密的会见计划。尤其对于一些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会见,律师在会见前更应当做好计划准备,列好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问题提纲。一般来说,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了解以下要素:(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和社会职务,是否成年,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属于人大代表等等;(2)涉嫌的罪名及相关的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和被讯问的情况,有无自首或者坦白;(4)被害人的情况或者退赃情况;(5)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求;等等。

(四)会见时的工作内容

1.确认委托关系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虽然律师已经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确立了委托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监护人、近亲属只是代为委托,因而这样的委托关系仍然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确认。所以,律师初次见到犯罪嫌疑人时首要的工作就是与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介绍委托人的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委托,如果同意,则可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如果不同意,则应当结束会见,并将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委托的情况如实记人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2.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可能已经从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侦查机关处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意义重大,其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因为监护人、近亲属毕竟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未亲身经历案件,所提供的案件情况不一定完全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案件情况更多的是从控诉的角度,很难听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所以,从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应当更加真实、更加全面。

一般情况下,律师应当根据会见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提前准备的会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以下内容:

(1)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等;

(2)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是否参与、怎样参与涉嫌的案件;

(3)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不认罪的,认真听取其无罪的辩解;

(4)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接受过讯问,讯问时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5)了解与案件定罪、量刑可能相关的其他情况,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

(6)询问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情况,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7)询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辩护律师应当实现“五个了解”,即:了解犯罪嫌疑人及其陈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和认识,了解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了解已经进行的讯问情况,了解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3.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在会见时除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还应当适时地解答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侦查机关的管辖权、侦查人员的回避规定;

(2)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等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可以拒绝回答

(4)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应当详细核对,之后签字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有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

(8)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权;

(9)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0)有关罪名的刑法条文规定和解释;

(11)有关共同犯罪、自首、立功的规定和解释;

(12)其他规定。

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水平选择自己的回答用语,在对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读,但切忌机械地念法条。

4.进行人文关怀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了以上三项工作外,还应当进行适当的人文关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是否需要钱或者生活用品,告知犯罪嫌疑人关心的亲人的现状,等等。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代为转达亲属的问候和与案件无关的口信,让犯罪嫌疑人可以安心,减轻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

5.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制作会见笔录是律师会见犯嫌疑人应做的一项工作。律师制作笔录应当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的

意见,制作完毕后,还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还应当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有条件的,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按手印。会见笔录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工作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范例:

会见笔录

(五)会见结束后的工作

1.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0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因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不能直接离开羁押场所,而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羁押场所办理完犯罪嫌疑人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2.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交流

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完毕后,尤其是第一次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会非常迫切地想要与律师进行交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律师应当理解家属的心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生活用品,以便家属及时提供;解答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帮助家属分析法律关系。但是对于会见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律师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因告诉家属而影响甚至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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