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刑拘多久?)通知家属
作者:刑事拘留律师 时间:2021-01-11 来源:本站 浏览:1561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紧急情形”,我国相关法律分别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而且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是异地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另外,相关机关还负有通知义务,即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然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没有家属的;(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所谓“有碍侦查”是指前述《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载情形:(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除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外,若犯罪嫌疑人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期间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则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因此,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没有上述特殊情形的话,一般应当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但是,鉴于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往往牵连甚广,其亲朋好友甚至家属也多涉嫌犯罪,而且极易引起同案犯逃避或者发生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故而为了案件侦查的需要,实际中常见的是待有碍侦查的情形小时之后再通知家属,当然也就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时之后了。
由于涉黑案件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广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严厉的刑罚处罚。考虑到“通知义务”与之后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涉黑辩护,维护自己权益及判处结果息息相关,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发现其违反义务损害自己权益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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