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和撤销情形(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撤销缓刑的条件)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1-08-19 来源:本站 浏览:1534次
缓刑,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实行缓刑制度,可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避免恶性较轻的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其他恶习;对缓刑犯不予关押,使其个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状态,不受影响,从而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缓刑适用前提条件:
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二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
适用缓刑的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判刑较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宣告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但是,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适用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法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即只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
二、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的监督考察。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结合本法和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因故需要离开的应当履行必要的请假、变更手续。
5、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6、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三、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文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受到三次以上警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决法院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除本条的规定外,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也对撤销缓刑的条件、撤销缓刑的程序等作了规定,实践中需要结合适用。 对于缓刑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可能存在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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