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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明涉嫌开设赌场案件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656次

王明明涉嫌开设赌场案件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王明明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中天(王明明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明明的辩护律师,我们会见了王明明,阅读了卷宗材料,发表如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王明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王明明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规定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方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但王明明仅仅是收取1-3%手续费代理买卖游戏豆,王明明从未接受投注。

  因此,王明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基于现有证据,络平台或者网站没有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王明明的代理行为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网络平台或者网站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中介代理行为被追究的前提条件;

  而认定网络平台或者网站是否开设赌场,必须查清:

  1、是否合法(营业执照),

  2、网上游戏玩家的具体情况,究竟是赌博还是游戏,对于允许赌博国家的外国人参与部分并不违法。

  3、要查清网上赌博方式,是同时在线?是一对一?轮流坐庄还是固定庄家坐庄?什么方法盈利?盈利多少?只有查清这些才能确定是不是赌博平台。

  即使认定王明明明知相关网站为赌博网站,该赌博网站并非其开设,其未组织赌博,其行为最多是所谓的“银商”行为。

  而“银商”法律定性目前没有统一认识,究竟是赌博犯罪共犯还是非法经营,甚至是其他性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基于疑罪从无,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理,基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要求,不应当认定王明明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获利金额存疑。

  王明明的供述和张蕊等人关于关于获利金额的供述互相矛盾,发放工资、房租水电、进行赔偿的因素没有考虑,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宜对王明明以开设赌场罪起诉。

  手机棋牌类游戏很多都是网络支付,这些网络平台都没有定性为开设赌场。

  上游网络平台或者网站都没有以赌博犯罪追究责任,仅仅追究换“豆子“的中介,是不妥适的。

  很多与王明明一样代理网络平台的银商没有被追究,仅仅对王明明进行追究也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宜对王明明以开设赌场罪起诉。

  以上意见,请斟酌。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王明明辩护人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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