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成功为非法拘禁罪案件辩护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711次
最近,一位被告人家属当时慕名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咨询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当时,被告人家属对于案件的前景是比较悲观的,本律师首先抚慰家属的情绪,让其慢慢叙述详细案情,这样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为提供专业辩护打好基础。通过家属的讲述,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索取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了长达几个小时的非法拘禁,并在此期间对于被害人有捆绑和殴打的行为,被害人承诺尽快偿还欠款后被释放并报警,被告人现在已经被逮捕并且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听完被告人家属的讲述,南京刑事律师一面让其尽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以便律师及时介入,另一方面建议其尽快联系被害人寻求和解。南京刑事律师到检察机关调阅了相关案卷,并到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在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的协商过程中,南京刑事律师也参与了全程的会面和谈判,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双方进行调解,促成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在庭审过程之中,南京刑事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从以下几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可能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首先,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双方扭打,被害人受伤之后,被告人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110转接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到达医院之后,主动为被害人预交了部分治疗费用,并在明知公安机关会随时前来调查的情况下仍主动留在医院等候,在公安人员到达时并未反抗,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自首。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确实导致被害人受伤,但经过检查被害人并无大碍,仅为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一开始在实施非法拘禁时并无殴打被害人的企图,在量刑时这一行为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仅属于非法拘禁的一般情节。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多次通过写信或者由律师、家人转达,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的行为也足以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第四,本案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之前一直表现良好,被害人长期积欠较大额的债务拒不清偿,甚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逃避自己的责任,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这和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然,就算有再多理由,被告人的行为也毫无疑问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的动机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被害人欠债不还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经过法院的慎重考虑,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成立,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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