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未遂还是中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403次
南京刑事律师多年的辩护生涯中,强奸案件是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由于很多人仍然持有传统的道德观,认为被强奸就意味着被害人一辈子的清白被玷污,被害人的亲人更是情绪极度激愤,所以强奸案的审理和辩护是非常敏感的,律师稍有不慎就容易惹祸上身。南京刑事律师一贯秉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兼顾被害人感受的辩护原则,从而取得了多起案件的圆满辩护结果。
2017年8月的一天,一位老太太戴着满脸忧虑和凝重的神色,走入了南京刑事律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关切地询问她,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吗?老太太嗫嚅着嘴唇,几次欲言又止。本律师于是让助理先端来一杯水递给她,然后把她带入小会议室单独谈话,以保护她的隐私。经过反复沟通,老太太这才打开心门。原来,就在上个月,她的22岁的儿子因为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已经侦查终结,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她听说强奸案的罪很重,于是希望请律师想想办法,救救她儿子。听了她的倾诉,南京刑事律师告诉她,我必须先了解案情,再指定如何为你儿子辩护的方案。于是,这位老太太很快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本律师作为其儿子张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检察院查阅和复制了相关卷宗,对于整个案情有了了解。本律师也和受害人唐某进行了联系,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其商谈能否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出具谅解书,一开始唐某及其家人的态度比较激动,本辩护律师对此也已经习以为常,持续耐心地做工作。
经过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和对相关卷宗、证据材料的查阅和梳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但是其应当从轻处罚,并将此辩护意见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反映,建议在审理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意见时对此予以考虑。南京刑事律师认为: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表现。本案在被害人拨打110报警电话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既没有对被害人唐某进行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而且,在因为一时惊恐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返回现场等待警方抓捕,在被警方拘留之后对自己的整个犯罪过程、犯罪细节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自首,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辩护人虽然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本案中强奸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异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主要体现在被害人是否对于张某进行了抵抗并且促使其停止了犯罪行为。被害人虽然主张其积极对于张某进行抵抗,但张某归案后身上并未存在伤口,而且被害人说其看到张某的生殖器勃起,与被害人所说的屋内漆黑一片,没有开灯相矛盾;,辩护人认为唐某存在虚构部分事实的情况,但辩护人认为作为被害人,在案发后出于种种考虑而虚构事实,是可以理解的,辩护人亦不想深究,但是对此应当予以厘清,完全以被害人的口供确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未遂还是中止并不可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人高马大,完全具有迫使被害人就范的身体力量,其未能完成强奸行为的唯一原因就是其出于对法律的畏惧和良心发现,主动中止犯罪。
第三,本案和一般的针对陌生人的强奸犯罪不同,本案中张某长期爱慕唐某,因此使用了轻微暴力对其进行试探,但发现唐某不愿意配合之后,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主动中止犯罪,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另外,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在和检察院进行沟通的同时,本律师同时也和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长期沟通,最后终于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在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合议之后,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属于初犯、偶犯,且属于犯罪中止,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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