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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为受贿案件二审辩护免于处罚保留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2499次

南京刑事律师关于林**受贿案件一审辩护意见(程序部分)节录(一审变更起诉,二审改判免于处罚保留公职)

第二部分:程序之辩

本案审理之前的程序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不规范和自相矛盾之处:

一、**市公安部门在本案中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市公安局凭借匿名举报被告人涉嫌受贿而立案(见文书卷新城区派出所发破案经过: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涉嫌受贿----),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规定的。

2、新城派出所民警第一次讯问时明知林立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证据卷第13页),并继续询问侦查,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的。

3、派出所民警进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侦查,是违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22条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

4、传唤超过12小时没有进行任何询问(见文书卷第3页、证据卷12页),被告人仅仅呆在新城区派出所,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5规定的。

5、从2013年11月13日晚上20时开始,传唤至次日下午16时整整20小时,没有保障饮食和休息的权利(因为没有记录在案),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规定的。

6、明知被告人是涉嫌受贿(见发破案经过: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涉嫌受贿,经调查在**市交通运政稽查大队工作期间……)案件,应当移交人民检察院而没有移交。

7、发破案经过仅有一名民警签名,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规定的。

8、人民检察院注明案件系公安移送,案件没有公安移交手续,没有移送案件通知书,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规定的。

9、**市公安局立案2013年11月13日仅仅凭借匿名举报,没有进行初查就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关于受案的规定。

10、《拘留通知书》(见文书卷第5页)没有办案人员应当签字签署日期而没有签字和签署日期。

11、公安机关仅仅只是进行讯问,没有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规定的。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的环节存在违法、自相矛盾之处:

1、起诉书认定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全部证据均应当由检察院侦查收集取证。但证据卷中出现了三份新城区派出所民警做的三份讯问笔录,人民检察院将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笔录放入证据卷宗是错误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的规定,即使是行政机关一发收集的陈述也应当重新收集。

2、检察院卷宗B卷目录注明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但封面注明是“公安移交”,卷宗内没有公安移交手续,没有移送案件通知书,显然自相矛盾。

3、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姚**在没有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8日)的情况下,进行取证,系属违法。

4、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材料时,应当发现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仍然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是错误的。

5、新城派出所注明没有涉案物品,检察院没有扣押物品清单,但侦查卷出现档案袋、现金作为涉案物品没有出现。

6、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姚**在2013年11月11日和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笔录作为补充侦查的材料,仅仅时间上的自相矛盾已经足以证明违法。

7、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但被告人被羁押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身就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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